编者按:万众瞩目的全国两会已正式拉开大幕,作为全国政协委员、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迄今已是第15年参加两会,15年,30多个提案,徐冠巨几乎年年都在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民发出声音,请看,今年徐冠巨的提案是——
初级农产品生产利润很低,这是全世界都一致的、无法逾越的情况。加之我国相对缺乏适合大规模工业化农业生产的自然气候条件,更加重了我国农业的生产成本、交易成本和科技创新成本。只有立足于制度安排,构建起完善的基础性平台,形成严密的、计划性较强的供应链体系,才能降低农业运行成本,实现农民增收,促进农村经济提升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。
为此,多年来我国一直倡导建立农业产销一体化组织,今年《中央一号文件》也特别指出,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供销合作社、专业技术协会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、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、产中、产后服务,推行科工贸一体化服务的企业化试点,但至今农业产销一体化组织还没有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安排,其基础性工程的地位还没有完全突显出来。
日本的农协、台湾的农会和产销班、欧洲的农户股份制销售公司、以色列的集体农庄都是农业产销一体化组织的优秀实践。作为一种制度安排,这些组织以农户的集合体作为参与市场竞争、实施科技创新的基本组织单元,以相应的法规为基础,以契约为纽带,政府直接引导和干预,长期稳定运行,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。作为基础性工程,这些组织立足于区域产业实际,突出主导产业,紧密连结产业链的各个环节,多边平等合作,强化计划性,减少无序竞争,形成稳定持久的供应链体系。
我国目前的情况是,农户的组织化程度较低,农业生产高度分散,农户与市场之间信息不对称,农户难以对接上游技术来源,过多的中间环节挤占了原本就稀薄的利润。不少地方的农村产业合作组织缺乏扎实的法规基础和契约基础,或过于松散,或不能真正代表农户的利益。一些地方的订单农业没有体现出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关系,基于收购方信息优势的简单化购销关系只是增加了中间环节,并不能真正体现出农户的组织化。
我国国土辽阔,务农人口庞大,农产品多样性显著,许多地方甚至还没有形成清晰的区域特色产品结构,要建立完善的农业产销一体化是一项复杂的工程。对此,应当注重以下几点:
一、加强基础性法规建设研究,逐步建立一批规范农业产销一体化组织运行的法规制度,处理好产销一体化组织的内部关系,以及这些组织与科研单位、农资供应环节、农产品批发零售环节、储运环节之间的关系,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链条。例如,日本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以立法的方式规范了批发商与农户之间的关系,批发商不得拒收农产品等原则至今仍然施行。
二、从建立产销一体化组织入手推动产品结构调整。发挥地方行政管理力量较强的优势,在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同时,大力建设相应的产销一体化组织,政府参股,使产品结构调整获得组织保障,以集体的力量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。
三、农业科技服务、科技特派员从目前以行政区划为单位,逐步转向以专业合作组织为单位,不仅提高科技服务的针对性,也帮助这些组织建立和完善科技工作。
四、鼓励企业与农户建立同股同权、平等合作的组织。只有将企业利益与农户利益置于同一条战壕,才能既发挥企业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,也发挥企业与农户两个积极性,真正减少中间环节,降低交易成本。